特别行政区TeBieXingZhengQu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
详细介绍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地方行政上也采取特别行政区的制度,也是一国两制原则的代表行政措施。现时有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文: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葡萄牙文: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当地政府的领导人称为行政长官,俗称特别行政区首长(简称“特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特别行政区,并制订基本法以给予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在各方面(除国防及外交)实行高度自治。

特点
(1)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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